意外傷害須安胎 可申請理賠哦!

2008022209:21
意外傷害須安胎 可申請理賠



記者邱金蘭
小君(化名)在90年6月向A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,並附加「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」及「傷害保險」附約。92年5月,懷孕30周的小君坐老公的車南下,在高速公路上被大貨車衝撞,引發早期破水,送醫後住院安胎治療20天,才保住胎兒。
小君因此向A保險公司申請兩張附約的理賠金,但保險公司主張,這次事故是屬於附約中的除外責任事項,拒絕給付。
保險公司認為,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條款約定,懷孕、流產或分娩及其引致的併發症等,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;至於傷害險附約部分,保險公司也認為,安胎跟傷害險保單條款的約定不符,無法給付保險金。
小君不服,向保發中心申訴。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,傷害險部分,只要能證明是意外事故導致的傷害,保險公司就應理賠,不能以懷孕、安胎為由拒賠,因傷害險條款並未將懷孕因素特別排除。
況且,小君車禍事故明確,保險公司主張住院安胎不算傷害險保障範圍的論調,過於牽強,保發中心主張,保險公司應理賠。
至於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部分,依條款中約定,將懷孕、流產或分娩及其引致的併發症等列為不保事項,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,如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「流產」等。
保發中心認為,雖然條款中有將意外事故導致的情況,從除外責任中排除,但因醫學臨床上,對於「流產」的定義是懷孕期間小於20周,大於20周則屬於「早產」,小君的情況就是屬於「早產」而非「流產」,因此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。
一般人或許會認為,為何「流產」才賠,「早產」不賠。當初條款為何作此約定,已難探究,但契約既已作此約定,且在解釋上又沒有疑義的情況下,也只能依契約走。
實際上,9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,已針對「流產」應否理賠等爭議,作出更明確的認定標準。依新的示範條款,只要是合法的流產行為下發生的流產事實,就屬理賠範圍;如果只是因為有流產跡象而住院安胎,則不理賠。
新的示範條款規定更加明確,較不易有爭議。保戶投保時,可以看清楚,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款約定內容,是否符合新的示範條款規定。
至於在96年1月1日新規定生效前,己簽訂的舊保險契約,如果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,也可要求保險公司依新示範條款規定處理;保險期間若超過一年,就只能依原契約約定。萬一發生理賠紛爭,只能視不同個案情況來作認定。

【 2008-02-21 / 經濟日報 / C2版 / 致富寶典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