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公司真的很利害!

2008050400:30
如何戰勝保險公司》


拒賠 不能只靠門診主訴



記者邱金蘭

小陳(化名)在91年1月29日幫太太跟A壽險公司投保 「新住院醫療終身保險」,91年4月小陳太太在甲醫院診斷發現罹患「鱗狀細胞癌」 ,5月又到乙醫院檢查後,9月接受右頸部腫瘤切除手術。

事後,小陳跟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,但保險公司以小陳太太5月在乙醫院門診時主訴「聲音沙啞 、頸部硬塊已經有四個月」為由,主張小陳太太是帶病投保,不屬保險契約的保障範圍,因此拒絕賠付。

保險公司認為,保險契約的「疾病」定義是契約生效日起持續30天或復效以後發生的疾病 ,從小陳太太5月到乙醫院門診時的「主訴」內容來看 ,早在91年1月投保前,就已有這項疾病。

「主訴」是指病患主觀向醫生描述其身體上感覺到痛苦或不舒服的症狀 及表徵。

小陳認為,他太太不是醫療專業人員,一般人就算發現身體某處有硬塊 ,也不敢斷定是癌症,保險公司所說的「主訴」內容,並不是乙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 ,如果依此認定是帶病投保,稍嫌武斷。小陳非常不服,因此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。

保發中心調處認為,保險公司不宜以小陳太太就醫當時的症狀主訴內容,做為帶病投保的 「唯一依據」,還必須提出其他具體證據,證明小陳太太的疾病確實是保險契約生效日起30天前就已發生,否則拒賠依據並不妥當。

保發中心認為,「失聲、頸部硬塊四個月」的主訴,只是病患的主觀記 憶,與現實情況可能有誤差,況且臨床上有很高比重的病患在就診時 ,會誇大自己的病症,希望醫師能更精密的檢驗。

因此,保險公司如以主訴作為拒賠依據,實應針對其主訴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加以審 酌,或輔以其他佐證資料,否則單以抽象的症狀主訴 ,或不確定時間的主訴,作為拒賠依據,並不合理。

實務上確有保險公司會引用門診「主訴」,做為是否承保、理賠等依據 ,因此這個個案也提醒保戶,可以注意自身權益。

不論是保險公司的核保、或處理理賠爭議,保險公司都不能只以門診「主訴」內容,做為拒絕承保或理賠的唯一依據 ,必須再提出其他佐證的具體資料。


【 2008-05-01 / 經濟日報 / B3版 / 致富寶典 】